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智字,111年度,1號
CTDV,111,智,1,202211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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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智字第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環貫綠佳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光泰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劉仲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31
日本院111年度智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依上訴利
益新台幣(下同)4,500,977元核算之第二審裁判費68,473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如數
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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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貫綠佳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