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11年度,886號
CTDV,111,審訴,886,2022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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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886號
原 告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原 告 大隆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被 告 觀山觀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陳煌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惟於 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第26條分有明文。故除專屬管 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 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 ,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從 而,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上開法定要 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 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提出異議,原告之聲請乃視為起訴。依原告中南海保全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間駐衛保全服務契約第15條、原告大隆 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與被告間管理維護契約第14條 約定,就本契約所生之爭議事項如經涉訟,雙方合意以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駐衛保全服務契約及管 理維護契約附卷可稽,參照上揭條文及說明,本件既非專屬 管轄之訴訟,受訴法院則受兩造上開合意管轄之拘束,即應 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從而,本 件訴訟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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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隆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