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290號
CTDV,111,司聲,290,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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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許麗佳
相 對 人 唐子喬


黃昱

黃俊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 第442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 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 人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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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