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182號聲 請 人 簡靖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采恩(原名:吳瑞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二、票號342892、342893、342894、342895、342897、342898、 342899、342900號之本票原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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