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154號聲 請 人 邱秀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德華、王素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二、票號472392、472393、472394、472395、472396之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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