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62號
CTDV,111,司拍,162,2022112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莊崇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汪東明汪姿伶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汪東明所有坐落高雄巿岡山區富貴段930地號
土地及其上377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
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
整姓名)。
二、請提出催告通知相對人汪東明、債務人汪姿伶之掛號郵件收
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相對人汪東明、債務人汪姿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