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林明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林玉香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不動產所有人林玉香所有坐落高雄巿內門區將軍段
195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
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聲請狀無附表,請提出所拍賣不動產之附表。
三、票據號碼0000000號本票影本。
四、原抵押權不動產所有人林玉香已死亡,請改列相對人為本件
現在不動產之所有人。
五、被繼承人林玉香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被繼承人林玉香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七、被繼承人林玉香之繼承系統表。
八、債務人林洋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