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46號
CTDV,111,司拍,146,2022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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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陳藝銘

相 對 人 劉世欣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 設定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 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於105年11月28日所立之金錢消費 借貸,清償日期:107年11月27日,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 於105年11月28日簽發面額4,000,000元、到期日為107年11 月27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詎屆期未獲清償,尚欠債 權人本金4,000,000元及其遲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債權計算書(以上均為影本)、土地 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 登記,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其仍未 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 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岡山 岡山 30-8 (空 白) 2,247 10000分之36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3164 岡山段30-8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24層 二十一層:82.06 合計:82.06 陽台:11.07 全部 岡山路518之2號二十一樓 共有部分:岡山段3417建號,面積:9,171.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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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