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139號
CTDV,111,司拍,139,20221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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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陳啓祥
陳楊水


相 對 人 楊聖淋

楊松枝

楊美杏

楊松賢

謝唐欽

謝津鋒

謝麗燕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楊文榮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分別於㈠民國86年9月 26日設定新臺幣(下同)1,300,000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 陳啓祥陳楊水蓮(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存續期間:自 86年9月22日至87年9月21日,債務清償日期:87年9月21日 。嗣被繼承人楊文榮分別於㈠86年9月25日簽發面額5,900,00 0元、到期日為101年9月24日、票據號碼TH766504號之本票1 紙向聲請人陳啓祥借款;㈡87年3月25日簽發面額5,900,000 元、到期日102年3月24日、票據號碼TH766517之本票1紙向 聲請人陳楊水蓮借款,詎上開債務已屆清償期,經聲請人多 次催討,債務人楊文榮分別於㈠101年9月25日、109年9月25



日向聲請人陳啓祥書立承認書,承認與陳啓祥間債務並請求 延期;㈡102年3月25日、108年9月25日向聲請人陳楊水蓮書 立承認書,承認與陳楊水蓮間債務並請求延期,惟上開債務 之被繼承人楊文榮至今仍未為清償,又被繼承人楊文榮於11 1年4月3日死亡,其中㈠高雄市鳥松區大同段274、274-1、27 4-2、275、275-1、275-2地號、高雄市○○區○○段000地號於1 11年5月24日以繼承為由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楊松枝所有,又 於111年6月14日以買賣為由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楊聖淋所有, ㈡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於111年5月24日以分割繼承 為由移轉登記予繼承人楊松枝楊松賢楊美杏謝唐欽、 謝津鋒、謝麗燕公同共有2分之1,為此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被繼承人楊 文榮於86年9月25日簽發面額5,900,000元、到期日為101年9 月24日、票據號碼TH766504號、指定受款人為陳啓祥之本票 1紙、被繼承人楊文榮於87年3月25日簽發面額5,900,000元 、到期日102年3月24日、票據號碼TH766517、指定受款人為 陳楊水蓮之本票1紙、保證書、承認書4紙、被繼承人楊文榮 之繼承系統表、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又聲請人以提出上開本票2紙、承認書,作為債權證明文件, 然上開本票2紙與登記之擔保債權清償日期不一致,自形式 以觀,尚難認上開本票2紙屬本件抵押權所擔保者。惟在普 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 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 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 應准許。聲請人雖未能提出與登記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然 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 分區 面積 權 利 範 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鳥松 大同 274 (空 白) 2.74 6分之1 2 高雄 鳥松 大同 274-1 (空 白) 2.53 6分之1 3 高雄 鳥松 大同 274-2 (空 白) 11.17 6分之1 4 高雄 鳥松 大同 275 (空 白) 5.53 6分之1 5 高雄 鳥松 大同 275-1 (空 白) 6.87 6分之1 6 高雄 鳥松 大同 275-2 (空 白) 85.10 6分之1 7 高雄 鳥松 大同 283 (空 白) 399.84 2分之1 8 高雄 鳥松 大同 283-1 (空 白) 75.95 2分之1 9 高雄 鳥松 埔嶺 557 (空 白) 1,016.36 6分之1 備註:陳啓祥陳楊水蓮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 大同段274、274-1、274-2、275、275-1、275-2地號、埔嶺段557地號所有權人:楊聖淋。 大同段283、283-1地號所有權人:楊松枝楊松賢楊美杏謝唐欽、謝津鋒、謝麗燕公同共有2分之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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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