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363號
CTDV,111,司催,363,2022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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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陳源裕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本件股票股東為陳哲雄,請釋明臺端聲請之依據,併提出相
關釋明文件,如為繼承人繼承股票請準備下列資料。
二、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繼承系統表正本。
五、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
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
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
之文件影本。
六、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股票分配協議書印文相同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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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