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332號
CTDV,111,司催,332,2022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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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永盛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李健興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請釋明永盛土木包工業之商業組織型態係為獨資或合夥?倘
為獨資,請具狀更正相對人為負責人「李健興即永盛土木包
工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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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