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332號聲 請 人 永盛土木包工業法定代理人 李健興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永盛土木包工業之商業組織型態係為獨資或合夥?倘 為獨資,請具狀更正相對人為負責人「李健興即永盛土木包 工業」。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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