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847號
CTDV,111,司促,14847,2022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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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84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 務 人 陳娉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零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
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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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