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84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 務 人 秦家聲即蕭惠霜之繼承人
秦揚即蕭惠霜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蕭惠霜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壹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