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790號
CTDV,111,司促,14790,2022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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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90號

債 權 人 李秀芬
代 理 人 林冠良
債 權 人 林冠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侯健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台端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聲請人即債權人李秀芬林冠良
兼」代理人,則請釋明債權人林冠良得請求之依據為何?如
係誤載,請更正債權人僅為李秀芬一人,林冠良如為代理人
,並請提出代理人之委任狀。(依台端所提出之起訴書所載
,告訴人為李秀芬,債權人林冠良並非告訴人)
三、債務人侯健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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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