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783號
CTDV,111,司促,14783,2022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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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8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龔裕凱
林彥耀


債 務 人 蕭彥誠倫豐美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參萬捌仟貳佰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玖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一日起至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九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
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一日止,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
伍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一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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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