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75號
債 權 人 東京小品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文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博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確認請求金額97,840元及其計算式是否正確?如有誤請具
狀更正(75,400元+18,440元應為93,840元)。
三、利息起算日以106年3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釋
明文件。
四、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由債務人或其同居人簽收之
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之『郵政收件回執正、反面』或債務
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如郵政收件回執
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
五、債務人王博民積欠管理費之證明文件(如繳款單、收費紀錄
等...)。
六、債務人王博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