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774號
CTDV,111,司促,14774,2022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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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74號

債 權 人 葉國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丸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求年息10%之依據為何?(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5%)。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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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