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774號債 權 人 葉國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丸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二、請求年息10%之依據為何?(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 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 為5%)。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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