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00號
債 權 人 林于淵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姚再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並
提出自上開利息起算日起算之證明文件。(按民法第229第1
項、第2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
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
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
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
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二、債務人姚再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