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63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蕭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零陸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蕭素珍於民國94年04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
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
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
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