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488號
債 權 人 申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汯林電機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三、請釋明汯林電機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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