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43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長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姓名為林芋忞、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與本件聲請狀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不符,
請提出本件信用卡申請書。
二、債務人李長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