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415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童守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雅萱、周暄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債務人周雅萱 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債務人周雅
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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