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272號
CTDV,111,司促,14272,2022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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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27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蘇安繼(原名:蘇友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零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蘇友謙於民國109年05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
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
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
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
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5,104元(含本金49,839元、利
息5,265元)及其中49,839元自民國111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
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
(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
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427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839元 蘇友謙 民國111年10月13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839元 蘇友謙 民國111年10月13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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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