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230號
CTDV,111,司促,14230,20221115,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230號

債 權 人 余聰毅
余宗憲
余靜芳
侯品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蔡最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蔡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集福製革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