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124號
CTDV,111,司促,14124,202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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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1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蕭永鈴


債 務 人 林蕭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柒仟零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
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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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