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96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0至00樓及00號0-0樓、0樓之0、0樓、0樓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住○○市○○區○○○路○段00號0至 00樓及00號0樓、0樓、0樓之0、0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哲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哲志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設 籍於高雄○○○○○○○○,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證,因債務人送達處所不明,顯需依公示送達為之 ,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