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876號
CTDV,111,司促,13876,2022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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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876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 務 人 柳政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
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㈢
新臺幣伍仟伍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玖佰
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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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