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828號
CTDV,111,司促,13828,2022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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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82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許紀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麗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請求本金802,890元自111年4月27日請求利息、違
約金之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依放款資料查詢表
所示債務人自110年5月27日還期付金7,573元)。
二、債務人洪麗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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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