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812號
CTDV,111,司促,13812,2022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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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8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黃合成
債 務 人 吳英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萬柒仟零貳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柒萬玖仟玖
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
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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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