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718號
債 權 人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明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債務人劉明君之住所為何?(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
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債務人劉明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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