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670號
CTDV,111,司促,13670,202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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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67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劉淼超
債 務 人 張曉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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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