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650號
CTDV,111,司促,13650,2022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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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65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信賢
債 務 人 黃月惠即林志明之繼承人


林寛即林志明之繼承人


林以真即林志明之繼承人


林庭宇即林志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志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㈠新臺幣參萬柒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
個月計算為限,㈡新臺幣捌萬參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
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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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