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629號
CTDV,111,司促,13629,202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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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629號

債 權 人 李春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佑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陳述互助會現況(如會首為何人,該互助會是否仍存
續)。
二、互助會收取各期會款紀錄影本。
三、債務人陳佑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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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