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58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柏鴻(原名:林覺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債權銀行之帳目明細表。
二、債務人林柏鴻(原名:林覺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