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122號
CTDV,111,司促,13122,202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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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122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燕巢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進錶


債 務 人 蔡昀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二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八二五計算
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四二五計算之
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零點六八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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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