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886號
CTDV,111,司促,12886,202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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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88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柯柏實
債 務 人 黃士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六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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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