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113號
債 權 人 米邦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維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臺端所附郵政匯票抬頭非「臺灣橋
頭地方法院」,故本院無法入帳)。
二、本件臺端聲請狀具狀人未簽章,請提出由臺端簽章之聲請狀
。
三、請提出本件交通事故之報案三聯單等相關佐證資料,釋明發
生交通事故時其駕駛人為債務人鄭維元。
四、債務人鄭維元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