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1年度,229號
CTDV,111,勞訴,229,202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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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鄧振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石永川等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277,027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牧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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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