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1年度,42號
CTDV,111,勞執,42,2022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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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蔡吳秀華
相 對 人 誠晉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十三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一)所載之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佰陸拾捌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工資、資遣費等勞資爭 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調解 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11年9月14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 同)21萬268元,然迄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 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 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 解方案,其中(一)約定:「協商後,雙方依誠晉億有限公 司積欠工資勞工請求工資等權益統計表內之數額達成和解, 資方將於111年9月14日以前以匯款方式一次分別匯入勞方原 發薪帳戶內。」等語,再觀後附之「誠晉億有限公司積欠工 資勞工請求工資等權益統計表」編號8所載,相對人共積欠 聲請人工資、資遣費合計21萬268元,並經勞資雙方簽名確 認無誤。而該調解紀錄四、調解結果則記載:「成立,成立 內容: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本案就勞僱存續期間不再有 所爭議,資方如未於期限內依約履行,勞方得申請強制執行 ,本案調解成立。」等語,並經勞資雙方確認無異後,在調 解紀錄簽名等情,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1年9月13日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又相對人迄未 給付21萬268元予聲請人,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聲請 人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可參,揆諸前 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就未付之21萬268元准予強制執行,即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



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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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晉億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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