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83號原 告 宋新民 訴訟代理人 范馨月律師 陳樹村律師 張瑋珊律師被 告 宋麻 宋鑫明(原名:宋宗民) 宋瑞文(原名:宋宗文) 宋宗志 宋劉麗淵 宋吳好 宋劉素香兼 上七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宋春貴(兼宋秀美之承當訴訟人)被 告 劉友宗 宋友吉 宋友國 宋長鏞 宋太興 宋太響 宋太彭 兼 上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宋太喜 被 告 吳欣生地政士(即宋明融之遺產管理人) A1(即A5之繼承人) A2(即A5之繼承人)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A3(即A5之繼承人)被 告 A4(即A5之繼承人) 薛宋粉(兼宋文瑞之承受訴訟人)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薛清文 被 告 宋忠明 宋金來 宋美蘭 林美靜 宋晏竹 宋泳億 宋佳蓁 施金杯(原名:宋施金杯) 宋昭賢 宋昭慶 宋春嬌 宋春蓮 宋任揮 宋宜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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