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983號
CTDV,107,訴,983,20221128,2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83號
原 告 宋新民
訴訟代理人 范馨月律師
陳樹村律師
張瑋珊律師
被 告 宋麻
宋鑫明(原名:宋宗民)


宋瑞文(原名:宋宗文

宋宗志
宋劉麗淵
宋吳好
劉素香
兼 上七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春貴(兼宋秀美之承當訴訟人)


被 告 劉友宗


宋友吉
宋友國
宋長鏞

宋太興

宋太響
宋太彭
兼 上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太喜

被 告 吳欣生地政士(即宋明融之遺產管理人)


A1(即A5之繼承人)

A2(即A5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A3(即A5之繼承人)

被 告 A4(即A5之繼承人)

薛宋粉(兼宋文瑞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薛清文
被 告 宋忠明
宋金



宋美蘭

林美靜





宋晏竹


宋泳億




宋佳蓁


施金杯(原名:宋施金杯)


宋昭賢

宋昭慶



宋春嬌
宋春蓮





宋任

宋宜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