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蒲毅
選任辯護人 陳佳鴻律師
陳思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要塞堡壘地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15644號,111年度偵字第3087、3116、350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蒲毅因違反要塞堡壘地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