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739號
CTDM,111,聲,739,202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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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秀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8日所為
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關於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 定於裁定準用之。次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刑事裁 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原 審法院得參照前揭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情,而不影響 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應予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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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