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宏賓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宏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宏賓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7月及4月確定,並於 民國107年1月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111年11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1710號核准假釋在 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 7年度簡字第78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 應於假釋後執行易服勞役5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