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清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清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清良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其中4月已執 行完畢)確定,並於民國110年8月11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並 接插執行另案觀察、勒戒處分,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 署於111年11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5090號核准假釋 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年度訴字第45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 應於假釋後執行易服勞役40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