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鴻任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鴻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鴻任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裁判 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7月11日入監執 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1月28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101808500號(聲請書誤載為00000000000號)核准 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107年度訴字第3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