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379號
CTDM,111,聲,1379,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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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鴻任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鴻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鴻任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裁判 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7月11日入監執 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1月28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101808500號(聲請書誤載為00000000000號)核准 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107年度訴字第3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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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