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傅晟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晟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晟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及3年1月確定,並 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入監執行另案殘刑2年7月10日及前揭 徒刑,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1月28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10180508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392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