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志仁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志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仁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裁判有 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1月7日入監執行,茲因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1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 110180735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 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