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明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明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明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及10月確定,並於民 國108年9月15日入監執行另案殘刑10月19日及前揭徒刑,茲 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1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10180734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042號),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另受刑人 應於假釋後執行拘役50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