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349號
CTDM,111,聲,1349,2022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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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淑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淑芬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淑芬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 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 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量刑過程, 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 量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 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 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 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 得逾120日,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 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 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三、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且各於附表所載之日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之行為時間 、犯罪類型及侵害法益,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 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綜合判斷,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 刑。又因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得易科罰金且經宣告折算標準俱 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爰併予諭知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品宗
附表: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1年4月16日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521號 111年8月30日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521號 111年10月5日 2 竊盜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111年4月15日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572號 111年9月22日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572號 11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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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