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均妤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均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均妤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各裁判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及1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12月8日 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17日法 矯署教字第1110176126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21號 ),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琬婷